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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坛医院消毒科主任未审核消毒药械批件
发布时间: 2014/4/30 16:18:22 阅读次数:6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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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坛医院消毒科主任未审核消毒药械批件,获缓刑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至2008年间,刘某作为北京地坛医院感染消毒科主任,在医院以招投标方式采购空气净化消毒设备的过程中,对于健百乐科技中心采用冒用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手段向医院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未尽审核和监督职责,致使医院经济损失近300万元.

北京地坛医院感染消毒科原主任刘某,在负责医院招投标设备过程中,没有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医院近300万元损失。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终审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6个月,缓刑2年。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至2008年间,刘某作为北京地坛医院感染消毒科主任,在医院以招投标方式采购空气净化消毒设备的过程中,对于健百乐科技中心采用冒用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手段向医院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未尽审核和监督职责,致使医院经济损失近3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鉴于刘某自愿认罪,一审法院对她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6个月,缓刑2年。
宣判后,刘某提出上诉,她认为自己正确履行了职责,没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刘某的辩护人提出要求二审改判刘某无罪。
市一中院经过审理查明,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刘某负责起草招标产品的技术要求,参与了地坛医院对产品的招标和采购工作,并向医院的评委推荐了健百乐科技中心的产品。而且,医院招投标文件中所需要采购的是空气净化消毒设备,但实际采购与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有出入。
法院认为,刘某在担任地坛医院消毒感染科主任期间,具有对购入消毒器械进行审核和监督的工作职责。刘某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医院采购了不具有卫生许可批件的非消毒器产品,导致该批产品不能使用,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已经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因此,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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