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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中医院章程(下)
发布时间: 2023/5/19 14:27:01   阅读次数:1431


乐清市中医院章程下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四十四条  医院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竞争和监督机制,保持正确办院方向,提高医院运行效率,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的有机统一。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四十五条  总支会议的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医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建设重要工作;医院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医院重要规章制度;内设机构、干部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等重大决策事项;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人事事项。领导班子的分工及报备,医院党总支管理的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的任免和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优秀年轻干部人选的推荐,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推荐,上级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的初步对象推荐,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国家、省、市、县(市、区)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参与国内国(境)外医疗技术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及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大额度资金的额度确定,超过额度的资金、预算外的资金、超过预算一定限额以上医院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大额资金。

(五)其它需要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医院党总支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提出拟提交党总支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方案:医院发展规划、中期评估及调整意见;医院工作年度计划、计划执行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由医院牵头落实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重大事项;医院医疗、科研、教学、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医院制发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医院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制定、下达及考评有关事项;医院重要活动实施方案。

(三)讨论提出拟提交党总支会讨论决定的人事方案: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医院人事工作的事项;人才引进等医院人才培养工作的事项。

(四)讨论提出拟提交党总支会讨论决定的医院年度经费预算安排、预算调整计划、财务年度决算报告等事项方案。

(五)讨论决定医院临床医学、医技、护理部门的诊疗规范、医疗质量、安全医疗、药事质控、院感管理等医疗相关工作。

(六)讨论决定医院临床教学、继续教育、招生(进修生、住培生)培训等教学相关工作。

(七)讨论决定医院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科研学术交流工作等科研相关工作。

(八)讨论决定医院日常行政事务、后勤日常运行保障、安全生产、信息化日常工作和维护、社会服务等行政管理相关工作。

(九)讨论决定医院涉及金额在5万至30万元的下列项目事项:基建、修缮项目的新增、调整与变更;大宗物资、设备、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购置和处置;大额资金的非预算性支出、预算调整及支出支付;日常公用支出(不含水、电、人员工资、省药械采购平台线上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等日常开支)。

(十)需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党总支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总支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会议。党总支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为通过。

二)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行政班子领导人员和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总支委员参加会议,党总支其他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三)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当在会前听取书记意见。重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总支会议、院长办公会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四十八条  医院学术、医疗、信息、教育、科研、药事、伦理等专业委员会主任和成员由院长提出人选,报医院党总支会议审定,院长任命。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章程运作。

第四十九条  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重要事项。党总支会议、院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五十条  医院各科室(部门)成立管理团队,负责制定科室 (部门)的民主决策制度、管理团队会议制度以及科室(部门)会议制度,实行科(部门)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第三节  激励机制

第五十一条  医院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统一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医院发展规划由院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医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并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后报举办主体审批;科室(部门)工作计划由本科室(部门)管理团队讨论制定,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领导班子会批准通过并备案。

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责任到人、任务到岗,明确时间和质量要求。

第五十二条  医院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爱岗敬业、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或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人员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人员予以相应处分。

第五十三条  聘用晋升:医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逐步实行评聘分开,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能上能下;基于人员结构比例和学科发展,公平、公正、公开考评,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把关,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并经全院公示通过后晋升。

第五十四条  绩效考核:医院建立院科(部门)两级考核制度, 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选拔晋升、评先奖优、薪酬分配、问责追责 的重要依据。

对科室(部门)考核主要围绕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和满意度评价、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等方面建立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考核方案并定期修订,不设定创收等经济指标。

对个人考核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考核办法。

第五十五条  薪酬分配:落实两个允许的要求合理确定医院薪酬水平;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机制,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鼓励中医药技术方法应用,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薪酬待遇,坚持同岗同酬同待遇。

第五十六条  职业发展:医院建立健全以岗位职责任务为基础的培训制度,为员工成长成才提供良好的条件。落实中西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医专科护士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制度、师承教育、西学中等,提高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水平。

第四节  监督机制

第五十七条  党纪监督:充分发挥党总支的领导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医院实行;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医院纪检监察室是医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医院党总支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

医院设立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和社会监督员,建立健全党风行风监督体系。

第五十八条  外部监督医院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对医院运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绩效考核,按照医疗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的引导,依法经营、严格自律。

第五十九条  内部监督:医院职代会是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医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以多种形式向全院通报,接受全院职工监督。

第六十条  医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医院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内部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五节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第六十  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医院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建立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体现中医药特点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促进临床疗效提高和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制定实施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医疗护理管理制度。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提升患者满意度

第六十二条  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院长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科室主任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三条  健全医院质量管理组织体系,设置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质量管理部门和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等,明确职责,实现决策、控制、执行三个层面的管理。

第六十四条  各科室及医务人员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六五条  各科室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强化中医经典和辨证论治在临床的应用,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六六条  医院建立不良事件上报系统,强化重点部门、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风险防范体系。

第六七条  医院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调查,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员工执业感受。

第六八条  医院设立患者投诉与服务部门,开设医患纠纷处理窗口,对外公布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投诉电话,支持医患之间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本院医患纠纷调解服务。

 

第六节  财务资产管理

第六十九条  医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七  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财务收支、预算决算、预算绩效、会计核算、成本管理、价格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必须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管理。

第七十一条  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逐步实行医院全成本核算。

第七十二条  医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合作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三条  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七十四条  医院执行浙江省的价格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所在地统一的政府采购政策。

第七十五条  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当在举办主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主体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七节  后勤、设备、物资和信息管理

第七十六条  医院后勤管理秉承全第一、服务患者、服线的原则,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后勤一站式服务模式,推进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

第七十七条  医院强化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论证,落实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终身制等。

第七十八条  医院合理配置适宜医学装备,建立采购、使用、维护、保养、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药品、耗材等采购依据国家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

第七十九条  医院要按照国家和行业发布的信息化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大力推进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于医院信息平台建立实用共享的医疗信息系统,推进医院内部信息系统与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强化医疗健康数据分析应用,提高医院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积极应用新兴信息技术,不断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优化医疗服务模式。完善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强化患者隐私保护,加强医院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

 

第八节  文化建设

第八十条  医院弘扬和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精神,塑造医德高尚、医术精湛、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传承乐清市中医院院训“精、诚、勤、和”围绕“质量、安全、效能、服务”,着力培育和塑造医学人文精神,打造有温度的医院,提供有关怀的医疗,培养有文化的医生。通过常态化思想教育、文化载体建设、文化理念与管理制度的深度融合,引导员工树立共同的使命追求、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激发员工爱院、敬业、奉献的热情,增强医院凝聚力,不断提高医院文化软实力强化以人为本理念,维护正常就医秩序,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健全员工关爱帮扶机制,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身心健康。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付出,不断增强医护人员职业荣誉感。引导和激励在医疗服务流程优化、诊疗技术创新、临床医学研究、中医药学术传承与创新等方面的突破与提升,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增强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

第八十一条  医院坚定中医药自信,大力弘扬中医药文化,将中医药文化体现到医院宗旨和发展战略中,体现到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建设中,体现到医院建设和服务的各个环节和员工的行为规范中。

第八十  医院围绕文化建设目标愿景制定建设规划分解任务目标,形成工作机制。文化建设由宣传科部门负责,医院保障文化建设充足的经费和人员投入。

第八十  强化精神引领,注重选树宣传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围绕典型人物打造医院品牌。

第八十  中医药文化元素融入医院环境建设,以患者为中心设计诊疗分区、就诊流程,充分利用院内空间建设医院文化宣传阵地,营造中医药健康氛围,增强患者信心,倡导医患和谐。设置文化设施,建设文化场馆,打造文化传播品牌。

第八十五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服务和贡献社区;开展公益活动,帮扶弱势群体,以医院文化引领社会文明。

第八十六条  医院院徽:由棕色组成,棕色代表着成熟、稳重、可靠,象征着中医人和谐发展、求实创新、团结敬业。中间用十字代表医疗,同时又变化成“中”字代表中医医疗,寓意中医院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

 

第六章    

第八十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八  医院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形成章程的修订意见。

二)将章程修改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党总支会议审议,形成章程修订草案。

三)将章程修订草案提交医院职代会听取意见由医院职代会审议通过。

四)报请举办主体审查批准。

五)以医院名义发布,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医院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 

九十  本章程由乐清市中医院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中共乐清市中医院党总支

202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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